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EV-113-士簡-1101-20250207-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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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楊育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