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LEV-113-士簡-1146-20241113-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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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固為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 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46,035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3 31,133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