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EV-113-士簡-1210-20250226-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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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義舜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健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鐘坤生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 5,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4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