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EV-113-士簡-1232-20250218-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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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房角石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哲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