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EV-113-士簡-1286-2024110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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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姜淑莉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盈瑩律師 被 告 曾麗芸即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 林芊妤即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 林芊彤即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麗芸、林芊妤、林芊彤為被告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偉源於民國112年10月1日死亡,而曾麗芸 、林芊妤、林芊彤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21至35頁),經原告聲明由曾麗芸、林芊妤、林芊彤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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