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EV-113-士簡-1326-2024120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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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張藍予 被 告 曹智崴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567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 字第52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微信暱稱「E」)於民國111年11月10 日結識原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1日起,陸續向原告佯稱急須給付工程款予廠商及師傅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被告均未還款,亦拒不聯繫原告,原告因而受有款項計新臺幣(下同)14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時地因遭被告詐騙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交易明細資料為證,且被告因前開行為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明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應屬有據。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5月17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又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1 111年11月11日15時55分許,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竣凱) 2 111年11月12日22時32分許、同月20日1時18分、同月21日0時47分許,分別匯款4萬元、1萬元、1萬元至淡水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曹智崴) 3 111年11月16日19時34分許,匯款2萬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世儒) 4 111年11月16日20時16分許,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