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EV-113-士簡-1357-20250225-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芊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1,99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