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LEV-113-士簡-1373-202410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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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73號 原 告 許木良 陳清容 訴訟代理人 許木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王清雪、顏文崇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顏王清雪、顏文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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