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補償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EV-113-士簡-1408-20241119-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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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0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 被 告 楊思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籍設新北市○○區○○○00巷00號,然經警員查訪多 次均未遇被告,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在卷可查。又被告具狀表示其實際居住○○市○○區○○路00號4樓之1,有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