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EV-113-士簡-1426-2024120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2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佛教道友會 法定代理人 王立德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蘇意淨律師 被 告 財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大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王大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大智,此有被告提出之第四 屆管理委員當選事宜公告在卷可稽,乃職權命其承受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