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EV-113-士簡-1447-2024100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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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47號 原 告 陳貞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3,7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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