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EV-113-士簡-1447-20250212-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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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貞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原判決廢棄,第二項僅請求給付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則究為請求全部廢棄或部分廢棄,上訴人應具 狀陳明,倘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38,87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80元;倘請求原判決部分廢棄,而僅請 求200,000元,則請補正聲明,並補繳上訴審裁判費4,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