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EV-113-士簡-1449-202502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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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49號 原 告 黃當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莉倩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