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EV-113-士簡-1482-2024102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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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82號 原 告 闕慧娟 被 告 李書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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