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EV-113-士簡-1483-2024101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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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83號 原 告 王宗一 被 告 郭崑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3年5月8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 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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