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EV-113-士簡-1483-20241030-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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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83號 原 告 王宗一 被 告 郭崑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票款之訴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而上開事項,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7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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