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EV-113-士簡-1484-20241219-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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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韓永禧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南港區同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梅君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