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EV-113-士簡-1495-2025021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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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鄭美綺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受讓之債權不存在,而本 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被告之公 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乙紙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