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EV-113-士簡-1498-2025020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楊可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大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3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