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EV-113-士簡-1509-2024120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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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 原 告 許文龍 被 告 吳敍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初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雙方約定被告應於111年2月10日還款,並簽發本票1紙為據,嗣被告僅於111年3月至4月間陸續還款30萬元,所餘20萬元迄今尚未償還,爰依借貸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LINE 對話紀錄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具體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1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