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EV-113-士簡-1519-2025012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1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 告 黃秀芳即福榕記什錦涼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八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六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6日起至114年10月6日止,約定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加0.9%浮動計息,另自110年7月1日起利率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1.16%機動計息,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13年6月6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803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依起息日即113年5月6日計算借款到期時之利率計為2.88%(計算式:1.72%+1.16%=2.88%),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 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表、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99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