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EV-113-士簡-1558-20241104-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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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58號 原 告 林立信 被 告 郭崑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林 杰燊(原名:林光輝)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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