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EV-113-士簡-1571-202502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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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快樂印數位彩繪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被告快樂印數位彩繪有 限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出該公司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被告快樂印數位彩繪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即清算人)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各壹份;逾期即駁回起訴 。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次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縮小在清算範圍內 ,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 條第2 項亦有明定。由前揭條文可知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採強制、法定清算原則,且於清算程序終結時公司法人格始歸於消滅,另有限公司章程未規定及未經選任清算人時,方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應以選任之清算人或廢止前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起訴時顯係將被告尚未解散前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未依法表明相對人解散後現今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究為何人,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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