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EV-113-士簡-1573-202502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73號 原 告 謝宇捷 被 告 謝木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所請求總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各項費用(如:醫療 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應明確具體提出金額及附上相關之單據及證明(影本即可,正本自行保留)。上開單據及證明影本應提出繕本(即一式兩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