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EV-113-士簡-1587-202411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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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87號 原 告 邱鈺婷 訴訟代理人 姜淑容 被 告 邱淑絨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B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1.遷讓 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B室)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2.給付新臺幣(下同)108,000元、3.自113年10月1 日起按月給付9,000元。上開聲明1.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 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價額約390,626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規定,與上開聲明2.訴訟標的金額108,000元併算後,合計498 ,626元(上開聲明3.性質上為附帶請求,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 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8,62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1,330元,應補繳4,0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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