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EV-113-士簡-1589-20250217-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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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89號 原 告 劉文海 訴訟代理人 黃弘 被 告 羅懿萍即張永春之繼承人 張育誠即張永春之繼承人 張圓旻即張永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羅懿萍、張育誠、張圓旻為被告張永春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永春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2月10日 死亡,而羅懿萍、張育誠、張圓旻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查,且查無上開人拋棄繼承之資料,此部分業經原告聲請由被告張永春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聲請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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