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EV-113-士簡-1590-202411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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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曾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心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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