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EV-113-士簡-1590-20250224-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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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林心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郁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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