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EV-113-士簡-1592-202411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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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92號 原 告 陳評 訴訟代理人 林廷翰律師 被 告 王芃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7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