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3-29
案號
SLEV-113-士簡-1622-20250329-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弘毅 李義峯 阮金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靜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16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