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EV-113-士簡-1629-20250319-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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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冬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季蓁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