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LEV-113-士簡-1636-20250214-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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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吳明智 被 告 彭新富 吳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113年度士簡字第701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士簡附民字 第5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