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EV-113-士簡-1669-2024112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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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69號 原 告 王國維 被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