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EV-113-士簡-1751-20241230-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51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黃真霞 陳明和 被 告 李依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8 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 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