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EV-113-士簡-1762-20250317-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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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62號 上 訴 人 陳世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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