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LEV-113-士簡-1779-20250208-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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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779號 原 告 梁孟淵 被 告 潘昭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 第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 度審附民字第3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無特殊限 制,且蒐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以各種犯罪手法使民眾匯款至人頭帳號內以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刑事追訴,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對方使用,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並可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前往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旋即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及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2年2月27日透過臉書刊登投資理財訊息「胡睿涵」廣告,提供LINE連結以及助教「雯晴」之LINE連結加為好友,並提供「雯雯會員專屬」投資群組提供獲利訊息,佯以競拍需前往和鑫證券APP開戶可投資獲利,原告因而陷於錯誤,先後於112年4月28日11時0分、112年5月5日9時26分、112年5月8日9時29分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及20萬元至被告上揭華南銀行帳戶,致原告受有4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時地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款項匯至被告所有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相符之玉山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為證,而被告因前開交付華南銀行帳戶之行為而涉犯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0萬元,且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8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明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應屬有據。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業於112年11月1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居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又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