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EV-113-士簡-1830-20250224-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蔡佾澄 被 告 劉雨昂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13年度審簡字 第28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係夫妻,被告前因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39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原告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原告為騷擾行為,且應遠離原告之住所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惟被告明知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竟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2年8月5日22時13分許起,藉通訊軟體LINE接續傳送「你就繼續視訊自位」、「破麻」、「整天找別人視訊做愛」、「操你媽色情女人」、「不要以為詢息能夠當證據」、「你們家有精神病已經大家都知道了」、「全家死光」等多則訊息,並撥打語音電話以騷擾原告,且於112年8月6日0時0分許,前往原告住處外徘徊,對原告實施騷擾行為,並接近原告之住處100公尺內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法院判決後伊就沒再去找原告了等語,資為抗辯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核與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 81號刑事判決書相符,堪信為真。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之損害及其程度,復參酌兩造之一切情狀,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酌兩造之工作、侵權行為情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8萬元為妥適,超過部分之請求,即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2年12月4日(見附民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