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EV-113-士簡-223-20250124-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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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鄭揚銘 莊阿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芳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 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