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EV-113-士簡-254-20241125-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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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翁祥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定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12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