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EV-113-士簡-323-20250124-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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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張韻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龍國小學生家長會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4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