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EV-113-士簡-333-20250220-4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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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木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勉如 潘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315元,上開裁定於114年1月23日送達予原告,此有前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詎上訴人迄今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