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EV-113-士簡-364-20241127-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旻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湯理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 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561元(計算式為 :000000-00000=30356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