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EV-113-士簡-550-20250102-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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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陳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函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