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EV-113-士簡-663-20241025-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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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63號 原 告 黃齡瑩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 被 告 陳柏亙 訴訟代理人 張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陳柏互」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柏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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