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LEV-113-士簡-670-20241009-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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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70號 原 告 廖以琪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林奕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祥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 714,415元及利息,嗣於本件訴訟移送簡易庭後,於民國113年10 月5日具狀擴張聲明被告給付7,730,094元及利息。就擴張聲明4, 015,679元部分(計算式:7,730,094元-3,714,415元=4,015,6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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