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LEV-113-士簡-685-20241028-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富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9月13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