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EV-113-士簡-724-20241004-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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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輝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公有士林市場自治會間請求確認租 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份,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