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EV-113-士簡-810-20241022-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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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寶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家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 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