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EV-113-士簡-830-20241007-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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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苓齡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洪罔和 法定代理人 洪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88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 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