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EV-113-士簡-840-20241004-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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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秀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7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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